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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營造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
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者。
四、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
五、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得標後不為承攬者。
六、設立登記之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等情事者。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未保存或記載不
實者。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轉包者。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