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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國民住宅室內之最小淨高度,依左表規定:
┌───────────┬─────────┐
│ \ 尺 寸│ 最小淨高度 │
│類 別 \ │ (公 分) │
├───────────┼─────────┤
│居 室│ 二六○ │
├───────────┼─────────┤
│非 居 室│ 二四○ │
├───────────┼─────────┤
│樑 底 高 度│ 二一○ │
├───────────┼─────────┤
│整體及設有天花板之浴室│ 二一○ │
├─┬─────────┴─────────┤
│附│一 如為無樑結構系統者,居室最小淨高度│
│ │ 得以二五○公分為準。 │
│ │二 室內淨高度以採用一○公分之增量為原│
│記│ 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