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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