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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