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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礦業主持人於礦害發生後,對於礦害之有關事證及資料,不得故意湮滅或
作不實之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