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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招標
採購材料以通信投標為原則,投標廠商應於限期前,將標單及有關規
定文件密封投郵寄達指定地點,非採通信投標者,應設置標箱,須先封鎖
,投標廠商應於規定時間前,繳訖押標金,並將標單密封投入標箱,逾時
不得投標。開標時,材料管理部門應會同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開箱拆封逐
單簽章,並造具標價比價表,以便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