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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列等者,以核敘至所轉任職務列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