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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輸出動植物特定疫病或有害生物之採樣檢查,其費用依下列規定按每批每種動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收取。但動物特定疫病檢查有急迫需求者,加倍計收之:
一、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法,計收一千元。
二、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一千六百元。
三、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二千一百元。
四、即時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三千一百元。
五、病毒分離試驗,計收三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