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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前條第一款轉診就醫,無需持轉診單:
一、門診手術、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
二、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
三、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之首次回診。
四、前款以外,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之首次回診。
五、預防保健檢驗結果呈現異常個案之確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