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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銀樓業對於持續進行交易的客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戶、業務及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定期更新。如該客戶屬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三、依客戶之重要性與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於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亦同。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依前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