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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