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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