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本制度制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本機關之組織與業務。
三、簿記組織系統圖。
四、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五、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六、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八、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