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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