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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