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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為期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基金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
本零基預算精神,並參酌「八十六年度中央各機關歲出編製有關落實
零基預算主要精神作業要點」 (附件一) 之規定辦理。數據資料應力
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轉投資、舉借長期債務、由庫
增撥基金、公積或賸餘轉撥基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
入預算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
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
二、作業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需求與提高人員效率
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值。
三、各項費用與成本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凡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應按規
定標準計列;至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在不影響作業品質前提下,力
求核實計列,並應列明各項數據。
四、委辦經費依委辦事務之性質分為委託研究計畫及委託辦理事項兩類,
凡為本基金職掌之業務,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
,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編列預算。
五、資本支出預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各項計畫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計畫未具體明確前,僅得編列必要
之先期規劃經費。
(二) 各項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因素,加強財務規劃,
並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能設擬
替代計畫,俾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
利屆期積極進行,應作跨年度規劃設計,並按計畫完工時程分年編
列預算,所需經費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
列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三) 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使用計畫。
(四) 電腦系統之設置及應用,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附件二) 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五) 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及用途

(六) 其他資本支出,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基金預算內所列賸餘之應解庫額、短
絀之由庫撥補額及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基金主管機關所
編主管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