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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信託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為基金謀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