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