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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人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