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實施計畫,應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供教職員運用選擇。
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以基金管理機關訂定之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前項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基金管理機關依教職員年齡配置不同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比率之組合。
基金管理機關應適時評估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之風險配置及年齡級距適當性;有調整必要時,應經基金管理機關首長核定,並報監理會備查。
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服務學校應於基金管理機關規定期限內,通知所屬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