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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全民國防教育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學習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