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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