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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
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
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
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
四、軍法官年資。
五、公設辯護人年資。
六、行政執行官年資。
七、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年資。
八、聘用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約聘辯護人年資。
前項各款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覈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