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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應適用本條例之師級醫事職務,其級別配置基準如下:
一、主管職務(護理長、護士長、護理主任除外),列師(二)級。
二、前款以外之領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之師級醫事人員合計,每滿三人得列師(二)級一人;其餘人員均列師(三)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二)級一人;其餘人員均列師(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