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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