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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