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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