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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