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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