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