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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