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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延攬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針對特定之民族藝術
或民俗技藝項目別或特殊之需要,依文建會訂定之計畫書格式提出具體計
畫,並檢送下列文件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前,函送文建會審查:
一 傳習計畫申請書一份。
二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重要活動紀錄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證申請書一份。
四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或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均須半年以上。
五 委託書及保證書各一份。
六 民間團體申請延攬者,應檢附立案證明,必要時須附送最近三年內
舉辦活動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