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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理委員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
事項:
一、基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執行,是否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費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五、對管理委員會要求改善或提具聲復理由之處理是否確實。
六、其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