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