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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利事業適用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之獎勵,應由被投資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
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辦理增資,並於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以下簡稱核准函):
一、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
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其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應自第一次辦理增資,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