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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
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
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