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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告場所應依其場所公告類別所列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經分別判定未超過第二條規定標準者,始認定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