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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向本署申請認證為設施場所者,補(捐)助其與認證有關之費用。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者,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有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