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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檢具該級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運作場所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
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第一項設置核定自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