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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製作下列事項之結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氣象。
(六)事故場所及類型。
(七)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廠周界現場平面圖)。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