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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二、登載主要產品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正本,內容包括外國廠商名稱及地址、藥劑外文品名、有效成分、數量、劑型、內容量。
四、專供輸出環境用藥外文品名、各成分及含量、劑型、內容量、數量。
未依前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或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