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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資料、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應依附表二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