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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附表規定進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附表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附表所列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圖表附件:
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