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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公告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
五、廠區配置圖。
六、指定公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