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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