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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取得許可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業務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