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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