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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指定公告廢特定物品
及容器之類別,分別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管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