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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鋁罐製造業、鋁罐輸入業、鋁罐商品輸
入業或鋁罐商品販賣業 (以下簡稱鋁罐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
管機關登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鋁罐輸入業或鋁罐商品輸入業之進口廠商印鑑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
五、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六、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