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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定期監測水體水質監測站之檢測項目與採樣頻率如下:
一、河川: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每月監測一次;重金屬每季監測一次。
二、水庫、湖潭:葉綠素 a、透明度及總磷,每季監測一次。
三、河川、排水路出海口:河川、排水路出海口距離二公里內有養殖區者,於該出海口污染濃度較高之季節時段,調查水質重金屬項目,未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以下簡稱環境基準)者,每季監測重金屬一次。
四、主要飲用水取水口:於污染濃度較高之季節,調查重金屬水質項目,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每季監測重金屬一次。